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以下称“省级教改课题”,可简称“省教改课题”)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改课题,是指江西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构建全省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过程中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它是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深化高校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而实施的一项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是全省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教育厅对省教改课题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等学校要把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的指导、管理工作纳入本校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为教学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并对教学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

  

二、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省教改课题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的研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等。课题分重点课题、一般课题2类。3类课题中的重点课题应是适应时代要求,具有领先理念,采用现代科研手段,在培养创新人才方面影响面广,推广价值大,社会效益好,有一定深度和难度的攻关研究项目。另外,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省教育厅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单独立项。

第六条  省教改课题每年申报1次,申报时间一般在当年五月份。自省教改课题立项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各高校的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为1个月。高校在申报课题时,应确保教学第一线教师申报的课题比例占申报数额的80%以上。

第七条  申请省教改课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江西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运用价值;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较大的作用;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

5.课题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人员组合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6.为了体现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的应用性特点,发挥课题对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实际作用,课题研究时间一般应不少于2年。

课题研究时间从批准立项的时间开始起算。

第八条  为了保证省教改课题研究的水平和质量,申请人一般应是承担过校级以上科研课题、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须有2名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推荐,推荐函包括课题的选题价值、队伍情况、科研基础、科研条件保障、成果预测等内容。省教改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仅限1人,一般课题参研人员一般在 5人以内。

鼓励各高校发挥学术团队或教学团队进行项目研究的集体攻关,以教研室、课程组等团队形式申报课题。

承担有省教改课题研究任务者,在其主持的省教改课题通过结题鉴定后,方可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课题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2个及2个以上课题。

第九条  各高校根据省教改课题的性质、目标和本校的实际,对申报项目通过科学、合理的组织方式和初评程序进行初审,确保推荐质量,并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到省教育厅指定的地点。

第十条  省教育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省内高等教育学科及其他相关专业学科的专家,对各类课题分组评审,初选出立项项目并提出立项意见。为了保证课题立项质量,课题立项评审实行“盲审制”, 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初审的课题的立项论证活页(活页中不得出现校名、人名等带有身份意义的文字)进行匿名初评,并按照评审组的赞成立项率决定立项与否。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形成立项意见和研究经费分配方案,报厅领导审批后公布立项项目。

  

三、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高教处是省教改课题的管理部门,负责省教改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高校应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资助课题开题报告制度。开题报告书主要就课题研究的目标、思路、内容与方法,以及研究计划等进行报告。具体操作办法授权学校课题管理部门制定。

自筹课题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课题中期报告制度。自获准立项之日起、满1年以上时,课题主持人应向学校课题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研究报告,并填写《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中期报告书》,其内容可作为课题经费使用、晋级晋升时课题认定的依据之一。

高校应将实施课题中期报告制度作为帮助和督促课题组实施研究计划、安排课题经费、完成研究任务、达到研究目标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高校要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课题管理部门可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研究进度,课题组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课题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省教改课题管理部门批准。课题主持人不能履行研究职责的,所在高校应采取措施保证课题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省教改课题管理部门。

  

四、结题鉴定

  

第十七条  实行研究成果实践应用与检验制度。其中,理论性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一般应在半年以上;实践性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一般应在1年以上。

课题研究成果实际应用时间的计算,理论性课题从该成果合法发表或按合法的学术组织正式采用、交流之日起算;实践性课题从研究成果被院系、学校、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政府机关或其它学术组织正式采用、交流之日算起。

第十八条  完成课题任务后,课题主持人根据课题申报书设定的研究计划、研究目标及课题研究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向学校提出结题鉴定申请;省教育厅委托江西省高教评估所受理各高校课题结题鉴定申请,如果一所高校申请结题的课题数量较少,可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与其它高校的结题工作合并进行,或交由省高教评估所组织进行。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课题主持人的结题鉴定申请。

课题主持人申请结题鉴定时应按照以下顺序提供材料:封面、目录、课题申报书(其中1份为盖有省教育厅课题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公章的原件)、课题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成果附件(含必备的《研究报告》)、结题鉴定表。课题组还应起草《结题鉴定自评意见》。

结题鉴定表单独装订。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结题质量和专家评审意见客观、公正,结题鉴定方式一般为会议鉴定。课题组所有成员原则上需到会陈述、答辩。专家组成员由3~5名专家组成,校外专家应占2/3以上,专家组长由校外专家担任。校外专家由评估所聘任,校内专家由学校提名,评估所认可。结题鉴定费用由所在学校或课题组负责。

第二十条  课题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教育厅负责终审工作。终审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结题证书》。对初次评审不能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可暂缓结题,待提交相应成果、完善材料、符合条件通过鉴定后再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每所高校每年组织课题结题鉴定的次数一般为2次(6月、12月)。省评估所根据各高校申请结题鉴定的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以确定集中结题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实行课题结题鉴定结果复审制度。课题组如对专家结题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课题结题复审,由省教育厅高教处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并原则上以复审意见为终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实行课题研究成果公示制度,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成果将通过江西高等教育网等媒体相应栏目等方式进行公示,同时实行课题研究及专家结题鉴定警示制度,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课题承担人员及不负责任的课题鉴定人员,将给予警示。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点、招标项目结题鉴定的评价意见的公示制度。

  

五、成果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对推动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课题主持人、承担高校应向其他高校和社会组织推荐,促使省教改课题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对深化高教改革,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课题成果,高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对通过结题鉴定的教改课题成果进行汇编,并召开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运用。

第二十八条  省教改课题的研究成果(论著、论文等)公开出版(发表)或交流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标明)课题类型。

  

六、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以前发布的省教改课题管理规章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江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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